中国船级社船用热交换器认可指南 中 国 船 级 社 船 用 热 交 换 器 认 可 指 南 目 录 A、适用范围 B、概述 C、认可程序 D、提交资料 E、现场审核 F、认可试验 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部制订 版本号:ZMPA22-1
0-2001 生效日期:2001-06
01 中国船级社船用热交换器认可指南 A、适用范围 A.1 本指南适用于按照本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材料与焊接规范》(1998)所述生产的船用热交换器的认可
本指南出版时,在本指南中引用的所有标准/规范/规则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的标准/规范/规则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南的各方应探讨使用这些标准/规范/规则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A.2 本指南适用于下列船用热交换器的认可: ⑴ 船用管壳式热交换器 包括:船用滑油冷却器; 船用淡水冷却器; 船用空气冷却器; 船用大气冷凝器; 船用空气加热器等
⑵ 船用板式热交换器 ⑶ 其它类似的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指南 B、概述 B.1 根据本社《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船用热交换器须经型式认可,并按本社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才能取得本社船用产品证书
B.2 本社依据规范及规则的相关的要求对船用热交换器进行型式认可
B.3 型式认可合格后本社将颁发型式认可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四年,在个别情况下,经本社特别考虑,可定为五年
B.4 保持型式认可的条件 1 ⑴ 型式认可后,如果产品及其重要零部件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 有所改变,且影响到产品的主要特性、特征,或产品的性能指标有所更改且超出认可的范围,则相关的图纸/技术文件应经过本社批准
并在本社认为必要时,应经验船师到厂进行有关检查和见证有关试验,且其结果应能证实符合型式认可条件
⑵ 型式认可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即将期满时,工厂应按本社规定申请办理型式认可证书换新
⑶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