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式 1.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 XF 2001) V.201401 合 同 编 号: 个 人 额 度 借 款 合 同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借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贷款人、借款人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第一条 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限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 (保证/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担保合同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 。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 (可以/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可用于如下第 种(只能选择一种)用途: 壹: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信用消费,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用车,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支付住房 装 修 费用,支付高 等 教 育 学 杂费等 合法消费支出 。 贰 :个人出 国 留 学 ,仅 限于支付受 教 育 人在境 外 高 等 院 校 就 读 的全 日 制 本科生、研 究 生(攻 读 硕 士 或博 士 学 位)所需 学 杂 费和生活 费用(包括 出 国 路 费)(简称“提款型 留 学 用途”),以及受 教 育 人向外 国 使(领 )馆 申请留 学 签 证时所需 的 保证资金(简称“非提款型留学用途”)。 额度借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 第三条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 个月,自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简称“额度存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