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代办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代办社会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权责 1 、甲方向乙方收取代办社会保险服务费人民币 元/月/人
每月以实际代办人数为准
该代办服务费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按以下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险
(1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单位为 2 0 %,个人为 8 %,共计 2 8 %; 医疗---单位为 1 0 %,个人为 2 %,共计 1 2 %; 失业---单位为 2 %,个人为 1 %,共计 3 %; 工伤---单位为 1 %,个人为 %,共计 %; 生育---单位为 1 %; (2 )保险缴费基数:按乙方提供的基数办理
乙方确保该基数不低于或高于当地部门规定的上下限
(3 )委托人数: 1 1 名,该人数乙方可根据实际人员情况 2 进行书面更新
如遇当地相关部门更新或添加以上险种、比例或缴费基数,甲方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至乙方,并经得乙方同意后办理,甲乙双方并以对此协议进行补充附件
2 、免费为乙方提供人才租赁信息
3 、免费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4 、免费提供劳动法规、政策的咨询
5 、协助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的检查和处理相关事宜 6 、甲方有责任及时为乙方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如因甲方原因未及时交纳费用,所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7 、甲方需协助乙方员工办理好社会保险的购买、转保、退保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手续
8 、甲乙双方在合作或合作之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密
9 、涉及社保津贴(如:生育津贴、工伤报销等)甲方将全额转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确认收款后提供收款凭证至甲方
二、乙方权责 1 、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告知甲方当月的人员变动情况,甲方收到该通知书后及时为乙方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乙方未按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