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色列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对中国的借鉴作用 ( 一) 理顺农业科技管理体系 一是建议成立全国农业科技管理委员会, 并实施在其管理下的全国统一农业科研管理体制。可由农业部、各农业科教机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和农民组织的代表组成成立, 改变目前中国由于部门条块分割、各行其政的管理机制。全国农业科技管理委员会可赋予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农业研究与开发政策、农业研究的优先发展领域和审批全国农业科研计划。它的建立有利于产学研一体化、有利于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二是农业应用研究项目应主要放在农业行业部门进行投资决定。有利于围绕农业生产之急需设置研究项目, 有利于项目实施与生产的对接。三是既要加大政府农业科技投资强度, 同时还应制定强化和鼓励企业创新的举措。以色列对农业科技投入约占农业产值的 3%, 而中国仅为 0.3%左右。 ( 二) 按照不同生态区合理布局农业科研机构为了减少农业科研机构的重复设置 改变中国目前大多数农业科研机构都设在城市的局面,应按照不同生态区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对科研机构进行布局, 并且对科研机构之间要进行明确的分工, 力求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此, 可从两方面进行设想。 第一, 应通过分类改革, 形成 3 类研究机构并存的农业科研体系。一是公益性科研机构。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公共服务的研究, 此类机构要通过重组、新建等方式, 优化学科结构,整合科技资源, 加大内部运行机制改革, 形成国家农业科研基地和产业综合研究中心, 着重解决国家全局性、关键性、方向性、基础性的重大农业科技问题。二是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是将从事面向市场、具备研究开发优势并有自我发展能力或具备产业开发实力的研究单位, 可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包括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对多年来很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单位, 要调整业务方向, 进入市场寻找新的发展途径, 向企业化转制; 对公益性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 也可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转制后要建立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科技型企业制度。三是中介服务机构。对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专业培训等研究机构, 可转为中介服务机构; 对设在转制研究所中的计量、技术监督和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等, 可与原科研机构剥离, 转为中介服务机构。四是鼓励有条件的研究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