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生理和身体条件的原因,我国法律法规对他们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在这里,我们将向您重点介绍女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中应该享有哪些特别的照顾,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侵害了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1、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公斤的作业
2、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3、我国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第1页共3页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4、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工的工作有哪些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