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起诉书范文一、请求法院认定本案上诉行为没有失去诉讼时效保护;二、请求法院将金彩虹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撤销【20XX)中一法民一初字1148号】的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支付拖欠上诉人2008年11月份工资4730元,支付因拖欠工资依法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182
5元,支付因拖欠工资依法应支付99%的赔偿金4682
7元,三项合计共10595
2元人民币;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判令第三人金彩虹公司承担本案连带偿还和垫付责任
事实理由:2008年年底,上诉人在包工头韦仕任的介绍下,于2008年11月1日至同月31日,在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开发的碧翠华庭房地产项目工程从事楼房门窗工程的安装工作,约定工钱为150元/日
等到工程快完工的时候,2008年11月31日,韦仕任前来与上诉人核算当月的工钱,核算出当月工钱为4500元,并称连带做完剩下的部分工程(大概还有一两天的工期),所得工钱一共为4730元
核算清楚后,韦仕任开具了一张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领取工钱的收据(见附件2)
由于上诉人的文化不高,一时未能分辨该收据的合法性及规范性,轻信了韦仕任的谎言,即使其在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工资的情况下得以逃匿
如今,上诉人尚未拿到分文结算工资
上诉人认为,首先,在本案中,包工头韦仕任肯定是受了被上诉珍宝销售部人和第三人金彩虹公司的委托或默认,才让韦仕任有机会骗取上诉人的信任,在碧翠华庭房地产项目工地实施了一个月的门窗安装工作
其次,上诉人所从事安装的门窗工程属于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工程项目之一,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对全部项目工程的开发建设过程,应尽其依法建设和监管用工等法定义务
然而事实上,第三人金彩虹公司将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后,未能尽其建设及监管用工的法定义务,致使被上诉人珍宝销售部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