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xx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 xx 省委《中共 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 号文)和省农业厅《xx 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
1、在本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2、企业效益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 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 90%以上
3、企业信用
企业不欠税、并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含 a 级)以上
4、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
5、企业竞争能力
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6、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