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发布单位】81902【发布文号】粤府[1998]72号【发布日期】1998-10-27【生效日期】1998-10-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贫乏,用地需求与土地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
但近几年,我省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现象仍比较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新的土地闲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
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消化利用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处理制度
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对已有闲置土地及时处理,并防止闲置土地行为的再发生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与国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二、界定闲置土地的范围
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第1页共4页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三)XX县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