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本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为规范本住宅小区利用共有部分获取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收益的来源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六)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七)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二、公共收益的归属及分配 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权属情况,可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门牌幢业主公共收益。 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门牌幢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部分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 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三、公共收益的用途 全体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得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应在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中予以约定并按季度入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用于新增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类项目的,参照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工程金额5万元(含5万)以上应当进行审价。 四、公共收益的获取及表决 2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主要来源于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获取的收益,其管理成本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20%以上业主可以提出除停车收益外利用其他业主共有部分获取公共收益的书面提议,提议内容包括收益获取来源、获取收益周期、收入金额、管理成本、分配方式等,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村)委会收到书面提议后,应当组织征询全体或部分业主意见,表决通过后,由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