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界定朱晓东摘要: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我国对合作组织立法经验不够、合作组织处在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其基本法律原则的研究
但是对于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现成的概念可供借鉴,因此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界定入手,对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有所揭示
笔者认为,从逻辑学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概念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原则,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从法律原则入手,通过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别于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合作社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一、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必要性就立法而言,法律原则既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又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
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我国对合作组织立法经验不够、合作组织处在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其基本法律原则的研究
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对立法的意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什么是合作社
用经济学的语言,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而分析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的基木路径应是以国际合作社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及其演变为考察主线
[2]可以看出合作社原则是界定合作社制度特征的标准
其实,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定义就是“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相合作为基础的企业,并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界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均可被承认为合作社组织
”[3]在法律上,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往往规定到合作社的定第1页共9页义中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