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 联 网 保 险 业 务 监 管 暂 行 办 法 为 规 范 互 联 网 保 险 经 营 行 为 , 保 护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互 联 网 保 险 业务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等 法 律 、行 政法 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 所称互 联 网 保 险 业 务 ,是指保 险 机构依托互 联 网 和 移动通信等 技术, 通过自营 网 络平台、第三方网 络平台等 订立保 险 合 同、提供保 险 服务 的业 务 。 本办法 所称保 险 机构, 是指经 保 险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并依法 登记注册的保 险 公司和 保 险 专业 中 介机构。保 险 专业 中 介机构是指经 营 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 险 专业 代理公司、保 险 经 纪公司和 保 险 公估机构。 本办法 所称自营 网 络平台, 是指保 险 机构依法 设立的网 络平台。 本办法 所称第三方网 络平台, 是指除自营 网 络平台外,在互 联 网 保 险 业 务 活动中 , 为 保 险 消 费 者 和 保 险 机构提供网 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 的网 络平台。 第二条 保 险 机构开展 互 联 网 保 险 业 务 , 应遵守法 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 不得损害 保 险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共 利 益 。 保 险 机构应科 学 评 估自身 风 险 管控 能 力 、客 户 服务 能 力 , 合 理确 定适 合 互 联网 经 营 的保 险 产 品 及其 销 售 范 围 , 不能 确 保 客 户 服务 质 量 和 风 险 管控 的,应及时予 以调 整 。 保 险 机构应保 证 互 联 网 保 险 消 费 者 享 有不低 于其 他 业 务 渠 道 的投 保 和 理赔等 保 险 服务 , 保 障 保 险 交 易 信息 和 消 费 者 信息 安 全 。 第三条 互 联 网 保 险 业 务 的销 售 、承 保 、理赔 、退 保 、投 诉 处 理及客 户 服务等 保 险 经 营 行 为 , 应 由 保 险 机 构 管 理 和 负 责 。 第 三 方 网 络 平 台 经 营 开 展 上 述 保 险 业 务 的 , 应 取 得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资 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