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信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信阳市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8月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瑞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特性,不采取传统窑体和技术烧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等活动,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管理及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市场,健全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起用于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科研攻关、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