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和审查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
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
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1页共3页(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