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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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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 完 善 公 司 法 律 事 务 管 理 体 系 , 加 强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管理 , 提 高 公 司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法 律 意 识 ,最 大 限 度 的 维 护 公 司 的合 法 权 益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1.2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法 律 事 务 包 括 诉 讼 、仲裁、出具法 律 意 见书、审核合 同及公 司 制 定 的 规章制 度 的 合 法 性, 提 供法 律 咨询、出具催告函, 法 律 风险预防与控制 、法 律 知识 的 宣传培训等诉 讼和非诉 讼 法 律 事 务 。 1.3 本 办 法 贯彻以公 司 利益 为 重、责任到人 、奖罚分明的 原则 。 1.4 本 办 法 适用于公 司 、分公 司 和所 有项目部, 其中案件产生的 具体 单位称为 责任单位, 与案件有关的 单位称为 相关单位。 1.5 公 司 法 务 部受总 经理 的 委托, 在总 会计师的 领导下, 负责全公 司 法 律 事 务 的 指 导、决 策 、协 调 和服 务 工 作 。 公 司 机 关各职 能 部门 、分公 司 及所 有项目部的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 必 须 在公 司 法务 部的 指 导和决 策 下开 展 工 作 , 所 有的 法 律 事 务 事 宜 , 不 论 时 间 、地 点 , 都 应 及时 向 公 司 法 务 部汇 报 和请 示 。 2、职 责 2.1 责任单位要 对 案件的 全过 程 负责, 审理 阶 段 之 外 的 其他阶 段 , 应 在公 司 法 务 部的 指 导下进 行 , 但 必 须 由 责任单位自 行 完成 生效 法 律 文 书的 履 行 阶 段 。 2.2 分 公 司 经 理 或 项 目 经 理 为 责 任 单 位 法 律 事 务 处 理 的 责 任人 , 不 得 以 不 具 体 经 办 等 理 由 为 借 口 推 脱 。 在 职 的 原 单 位 领 导 和经 办 人 有 义 务 和 有 责 任 参 加 配 合 法 律 事 务 的 处 理 。 2.3 已 被 撤 消 的 项 目 部 , 发 生 经 济 纠 纷 后 ,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必须 出 面 负 责 解 决 , 原 项 目 的 具 体 业 务 人 员 必 须 保 证 及 时 准 确 提 供所 需 的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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