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 全履行职责等 情 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 合法依 据 以及 不依 照 规 定程 序、规 定权限和规 定时 限履行职责等 情 形 。 第三 条 责任问责对象 : (一)总经理(由董 事会 实行问责); (二)副 总经理、财 务总监各职能 部门、营 销总监、区 域 总监、仓 库 等 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实行问责)。 第四 条 问责制度依 照 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 则,坚持 实事求 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 与 责任相 适 应 ,教 育 与 惩 戒 相 结 合的原 则。在追究过错 责任的同时 ,应 当 主动 纠 正错 误,以便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避 免 或者尽量 减少不良后果的发 生。 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第五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4)收受客户 、下属 贿 赂 ,牺 牲 公司利益 为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