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标准 公文格式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 (又称隔横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 (不含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 (不含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 一、眉首 一般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要素组成。 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 行,采用红色号码机套印。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的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公文如需标识密级,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 行,并且标识密级的两字之间需空1 字,如需同时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则两项同用3 号黑体字,并且密级在前,保密期限置后,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标注密级的同时应标注保密期限。期限不作标注的一般按保密期2 0 年认定,如机密★3 年、绝密★长期。 紧急程度。紧急程度分为 "特急"、"急件"两种。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 行,并且标识紧急程度的两字之间需空1 字;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则密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 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 行。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某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加 "文件"字样,比如 “函”;“命令 (令)”、“会议纪要”除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外,还应加上文种。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一般为25m m ;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 m 。"函"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 m 。发文机关标识原则上应使用小标宋体字和红色标识,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由发文机关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 m ×15m m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列。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 2 行,用3 号仿宋体标注并居中排布。"会议纪要"编号置于"会议纪要"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之上正中间。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机关代字一般可取机关名称前一个或两个字,但要注意与名称相近的其他机关相区别。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住;序号不编虚位 (即 1 不编为001),不加 "第"字。 签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