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 号) 〔2005〕 第3 号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 年6 月8 日市政府 第1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及《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已建设完成和规划待建绿地的周边线。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建、城管、环保、房产、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兰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林业建设规划和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相衔接,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二) 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的目标和布局; (三) 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和标准; (四)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 (五) 确定防护绿地和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