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内容的解答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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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丶 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关于《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内容的解答 2008年 12月 11日,省政府第 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省政府令第五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已于 2009年 1月 1日施行,凡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1993年发布的《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规定》施行即行废止
现就《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解答
1、《规定》的施行有哪些意义
《规定》的施行有以下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文件内容的限制以及对文件的评估和清理作出了规定
综合起来有五个关口:合法性审核、会议集体决定、备案审查、社会监督、评估和清理,这些关口可以有效地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政令的畅通
二是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对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得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责任追究也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三是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
《规定》的有关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分别简称《纲要》、《决定》)的精神,对提高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建立法治政府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规定》同原《办法》相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