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安全、有效用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输血具有急性、迟发性并发症和输血传播传染病的潜在风险。医疗机构应在保证临床救治患者生命的前提下,权衡输血利弊,在恰当的时机、以适宜的剂量将正确的血液成分用给最适合的患者。 第三条 血液是人类稀缺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异体输血只应用于可导致病人死亡或引起病人处于严重状况而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有效预防或治疗的疾病。 第四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做好用血前评估和输血后的评价。 第五条 医疗机构完善临床输血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建立输血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二章 用血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依据医疗实际确定临床用血的原则和要求。至少包括:血液储备计划,应急用血。非同型输注、输血不良事件和用血评价等影响输血安全及效果的关键环节。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行政管理要求完善血液预警响应机制、应急用血保障机制和用血调剂机制,以维护正常医疗用血秩序和医疗安全。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情况下的血液配合性输注管理程序,包括 RhD 阴性的输血及 0 型红细胞成分的使用、AB 型血浆成分的使用,在不输血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患者处于严重状态而又无其他方法有效治疗时,可启动同型配合输注和非同型配合性输注程序。 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用血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临床用血原则要求,制定具有院级管理有效力的覆盖临床用血过程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开展输血治疗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根据功能、任务、规模设置输血科或血库,配备和提供与输血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独立血库。输血科和血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诊疗科目注册校验。 第十一条 输血科开展血型鉴定、输血检测、输血治疗、血液贮备等相关工作。负责血液预订、接收、 3 贮存、发放、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参与输血相关疾病诊断与治疗;指导临床输血;开展临床输血质量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宣传输血新知识,推广输血新技术。 第十二条 输血科或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