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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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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 月 12 日 , 国 家 卫 计 委 下 发 了 最 新 的 《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 ( 下 文简 称 《 标 准 》 ) 的 最 新 通 知 , 替 换 了1994 年 的 旧 版 标 准 。 《 标 准 》 对 综 合 医 院中 医 医 院 、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 民 族 医 医 院 、 专 科 医 院 、 口 腔 医 院 、 肿 瘤 医 院 、 儿童 医 院 、 精 神 病 医 院 、 传 染 病 医 院 、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 血 液 病 医 院 、 皮 肤 病 医 院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 美 容 医 院 、 康 复 医 院 、 疗 养 院 等 的 设 立 标 准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 此 外 , 《 标 准 》 还 指 出 , 少 数 地 区 执 行 本 标 准 确 有 困 难 的 , 可 由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某 些 指 标 , 作 为 地 方 标 准 , 报 卫 生 部 核 准备 案 后 施 行 。 尚 未 列入本 标 准 的 医 疗 机 构 , 可 比照同类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执 行 。民 族 医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由 各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定 。 第一部 分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凡以“医 院 ”命名的 医 疗 机 构 , 住院 床位总数 应在20 张以上。 综 合 医 院 一级综 合 医 院 一、 床位 住院 床位总数 20 至99 张。 二、 科 室设 置: ( 一) 临床科 室:至少 设 有 急 诊 室、 内 科 、 外 科 、 妇 ( 产 ) 科 、 预 防 保 健 科 ;( 二)医 技 科 室:至少 设 有 药 房 、 化 验 室、 X 光 室、 消 毒 供 应室。 三 、 人 员 : ( 一) 每 床至少 配 备 名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二)至少有3 名医师、5 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100 张至499 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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