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XX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XX 市法制办《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府法发[2007]12 号)和《关于开展 2008 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08]6号)要求,今年 3 月—9 月我局开展了对《XX 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 222 号令)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客体基本情况介绍 《XX 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章》)是由我局负责起草并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该规章于 2005 年 9 月 20 日以市政府 222 号令颁布,并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该《规章》是我省第一个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由于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门规章涉及医疗机构监管的内容很少,因此该规章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的法律空白
《规章》共 37 条,适用于 XX 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配发等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主要由我局及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实施
据统计,截止到 2008 年 6 月30 日止,市县两级药监部门共办结案件 136 件,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确保了群众用药安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宣贯情况 该《规章》颁布后,我局即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宣贯工作,力争使执法人员、各监管对象熟知规章的内容,让社会公众也对规章有所了解
(一)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该《规章》 执法必须懂法,懂法先要学法,认真学法、用法是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