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征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 一、参保范围 凡在东胜区居住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分户籍,无年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东胜户籍的人员需取得东胜区暂住证三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东胜区农村户籍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1、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 140 元,政府补贴 170 元,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预缴费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 14 元,预缴费二年(含)以上的优惠 21 元;未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 60 元,政府补贴 130 元,学生儿童预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 30 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及区属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和东胜区的少数民族参保人员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自 2010 年起,每年从 9 月 1 日至次年的 4 月 20 日办理次年的参保手续,在此期间缴费的,享受次年的全年医疗保 险待遇;其中,续保人员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断保,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再次参保时,视为首次参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从每年 4 月 21 日至 11月 30 日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不报销
四、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 1、在东胜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东胜区医保局批准转往外地上级医院(须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
其报销办法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承担 300 元
超过 3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