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火 力 发 电 厂 焊 接 篇1 总则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能源工业电力系统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600MW(900MW) 及以下火力发电设备的锅炉、承压管道、压力容器和钢结构的焊接工作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碳素钢( 含碳量≤0
35%)、普通低合金钢和耐热钢的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氧-乙炔焊和埋弧自动焊等焊接方法
对其它材料和焊接方法,可参照本法律规范和有关标准制定技术要求
引进国外火力发电机组的施工和验收工作,除建造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部份外,应按本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
1 焊缝质量检验根据部件工况条件和对质量要求分类进行评定
金属材料检验、设备焊口检查、通球试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接头质量检验、焊接人员考核等项工作,应分别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焊接工作( 焊接、热处理和金属检验) 必须遵守安全、环保、防火等规程的有关规定
2 焊接人员 焊接人员包括焊接技术人员、焊接质量检查人员、焊接检验人员、焊工及焊接热处理人员
各企业应设置焊接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职焊接质量检查人员
焊接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由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 或技师) 及以上职务的焊接技术人员担任, 全面负责工程焊接技术和质量管理以及焊接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常常组织对焊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
对焊接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内容
焊接技术人员(1) 首次从事焊接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经过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和系统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担任
(2) 掌握工程概况,认真执行本法律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焊接施工组织设计和拟订技术措施,制定焊工培训方案,参加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和焊工技术考核工作及焊接材料管理的检查工作
(3) 根据技术措施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深化实际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