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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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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住房申请 XX 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XX 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XX 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 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 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 XX 县区除外);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 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三)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级安排工作的,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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