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XX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XX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_第1页
1/5
《XX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_第2页
2/5
《XX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_第3页
3/5
《XX 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XX 省劳动厅云劳[1995]118 号 (有效)*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已被《XX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 年 1 月 17 日实施日期:2007 年 1 月 17 日)停止执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 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 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此,现将修改后的《XX 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XX 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职工在正常假期及病、伤、残休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 XX 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享受下列各种假期时,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 (一)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 (二)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一年一度休假的; (三)按省规定享受自学考试及复习假的; (四)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婚丧假的; (五)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假的; (六)按省规定享受台、侨属陪同假的。 第四条。职工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按负伤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如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日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日平均工资计发。 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凡鉴定为 1——4 级的应退出劳动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待遇,其计发标准分别按省统计局统计局公布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 90%、85%、80%、75%。 凡因工伤残被鉴定为 5——10 级的企业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五条。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系指女年满 50 周岁以上,男年满 60 周岁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配偶、父母(含死者 16岁前大部分时间属于他人抚养的养父母)和未满 16 岁仍在普通中学和职业班就读的子女)。 第六条:在职职工...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XX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