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XX 省劳动厅云劳[1995]118 号 (有效)*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已被《XX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 年 1 月 17 日实施日期:2007 年 1 月 17 日)停止执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 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 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此,现将修改后的《XX 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XX 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职工在正常假期及病、伤、残休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 XX 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职工享受下列各种假期时,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
(一)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 (二)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一年一度休假的; (三)按省规定享受自学考试及复习假的; (四)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婚丧假的; (五)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假的; (六)按省规定享受台、侨属陪同假的
职工在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待遇按负伤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如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日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日平均工资计发
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