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辽劳字[1996]196 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由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职工标准工资的封存,我省企业职人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的支付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现对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的支付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病假工资及疾病的救济费的计算基数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给付,经职工休工前 6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不含奖励工资、各项补帖),仍按照《劳保条例》规定的连续工龄及计发比例计发。按此计发的病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企业平均工资的 150%。疾病救济费不得高于同期企业平均工资 70%,不得低于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二、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治疗期间至医疗终结前或医疗终结评残前,停发工资,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本人停工治疗前 6 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励工资)发给。在此期间企业新增工资的,按不低于休工前同工种同条件人员的新增平均工资额发给。不能发全额工资的企业,其职工工伤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额。 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 3 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 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按年龄划分)均按本市上一年 1 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四、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的计算,不再按辽劳险字[1988]131 号文件规定的以死者配偶工资收入折算办法执行。今后凡是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均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其生活救济费,其所有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救济费总额不超过上一年本市 1 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对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 200%发给。 五、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待遇 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其假期工资按照本人休假时上个月的工资(不含奖金)计算发给;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休假时上个月工资(不含奖金及各种生活物价补贴)30%以上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婚、丧假工资待遇 职工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本能知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