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它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再无变更的必要和可能;而无效的条款应予取消,不应适用变更。 (2)是依法可予变更的条款。换言之,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如合同当事人条款、合同期限条款等,不得进行变更。 (3)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合同变更由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不同,所应变更的条款也就有所差异。凡是与合同变更的原因无关的条款,就不必予以变更。即是说,只有在制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中一定条款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可变更。 1.变更原因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按照其来源不同可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 (1)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如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重新进行劳动组合、修订劳动定额、调整劳动报酬或员工福利分配方案、发生严重亏损、防止泄露商业秘密等。 (2)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等级等。 (3)客观方面的原因。如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物价水平大幅度上升、国民经济调整、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上述各个方面的原因,按照其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原因和约定原因。前者即劳动法规所规定的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后者即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在上述各种原因中,有的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有的则是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这应依据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变更条件的规定来确定。劳动合同变更,一般为协议变更。 劳动合同的自愿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制定以后,由于制定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原订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确定了与劳动合同制定完全一致的原则,即“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变更条件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原来已经存在着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