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XX 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6 号 XX 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XX 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协办部门指派或更换驻场人员,应向主办部门出具公函。协办部门更换驻场人员的周期应不短于 3 个月。 驻场人员应遵守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