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程序 城建监察执法程序 城建监察人员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视情节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建监察人员,对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城建监察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
城建监察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登记立案,并立即制止,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调查取证
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当组织 2 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收集证据,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笔录,笔录经在场人员、当事人或证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4、提出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应当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依据违法事实、案件性质、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定
在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
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8、城建监察队伍对实施当场处罚的,结案后 2 日内应将案件材料等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