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告知书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告知书 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公司、驾驶员: 为了切实加强县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保障我县 XX县区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深化全国文明县城建设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 县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现将有关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告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委托运输单位或个人实施运输。 二、运输单位或个人需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在承运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后,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采取围挡作业,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处理,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保洁,运输渣土的车辆须使用密闭改装车辆实施运输,严禁车轮带泥上路,防止污染环境。 四、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 1 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征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相关处罚条款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封覆盖运输,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者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合同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2 处 200 元以下罚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