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X 县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黔纪发〔2011〕27 号)等规定和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级事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 1 名,委员 2 名,至少要有 1 名熟悉财务管理
第四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届满后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期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区、镇(街)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 《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做好群众上访接待工作
第七条村(居)成立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由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主任和委员共 5 至 7 人组成,主持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原则上选委会主任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一号公告,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