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南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
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社公园
第三条 本市南京规划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南京规划域内南京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南京公园的管理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南京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南京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南京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促进南京公园事业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南京公园事业发展
第二章 建设与保护 第六条 本市南京公园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南京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
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南京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南京公园的发展规划、特性和规模编制,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南京公园建设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南京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
新建南京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自然景观良好的域、地点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南京公园
第十条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