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防止烟花爆竹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含临时销售网点,下同)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须经政府行政许可并执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其中《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只限有限开禁区域临时使用。 第四条 常年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由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符合安全条件”的原则,制订区域布点规划并进行行政许可,规划方案及布点数量,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行政许可由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并公示。其中城市市区(含县城所在地)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上的布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实施,原则上每0.3 万人布设一家。 市有限开禁区域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布设,由市、区安监局共同规划审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发证。 2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二年, 《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有效期由市安监部门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规定。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下列禁止燃放地点或区域及周边30 米范围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 1)文物保护单位; (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 3)油气罐、站、化工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 (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5)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 6)公园、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 7)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商贸集中区; ( 8)饭店、旅社、写字楼、地下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内以及其他动火毗邻区。 第七条 常年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及管理要求: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注册地址经营销售。 (二)零售单位的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三)零售场所设于一楼,并相对独立,营业面积不小于10 ㎡,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