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职责,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国调办建管【2007】149号,NSBD10-2007),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施工合同验收和根据需要项目法人增加的其他验收,如临时通水项目法人验收、保修责任终止验收。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未经政府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法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第六条 验收的成果文件是各类验收鉴定书;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各类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局)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验收工作负总责。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对验收工作负责。 第九条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运行管理单位(相应项目的项目直管建管部)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第十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职称(或执业资格),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各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或现场机构)的书面授权确认书。 第十一条 对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现场机构已撤销的,在参加政府验收时,参建单位的代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