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
地方调查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建设和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县级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独立设臵
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按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立
第五条 各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县级统计局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其中,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比例不应少于70%
县级统计局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统计局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局的同意
国家统计局县 - 2 - 级调查队领导干部由调查总队党组研究决定,并征求同级地方党委意见后任免
县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
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六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具备开展正常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所需的办公和信息技术设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各地区要争取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要
县级统计局的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按规定应由县级政府承担的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