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以下一些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之抗辩权,亦称履行契约之抗辩权(拉丁语 esceptio nonadimpleti contractus, 德语 Einrede des nicht erfuellten Vertages, 法语 L'exception tiree d'inexection),谓为双务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之权利。其构成要件为:(1)双方之债务由同一方之双务契约而发生;(2)须当事人之一方(援用抗辩权者,即被告)无先为给付之义务;( 3)须相对人未为给付或未为给付之提出;( 4)同时履行之抗辩以对待给付之(客观的)可能时为限,得行使之。”史尚宽:《债法总论》,577~587 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亦称为契约不履行之抗辩( Einrede des nicht erfuellten Vertages ),即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同时履行抗辩的要件为:(1)须因同一契约;(2)双方互负债务;(3)须被请求人无先为给付之义务;(4)须他方未为履行。”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542~549 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其构成要件为: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共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双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双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崔建远:《合同法》,110 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到合同履行期时所享有的拒绝履行债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其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当事人的互负债务;2.须对该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同时履行; 3.须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 定。”曹 三明:《合同法原 理 》,162 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