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以下一些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之抗辩权,亦称履行契约之抗辩权(拉丁语 esceptio nonadimpleti contractus, 德语 Einrede des nicht erfuellten Vertages, 法语 L'exception tiree d'inexection),谓为双务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之权利
其构成要件为:(1)双方之债务由同一方之双务契约而发生;(2)须当事人之一方(援用抗辩权者,即被告)无先为给付之义务;( 3)须相对人未为给付或未为给付之提出;( 4)同时履行之抗辩以对待给付之(客观的)可能时为限,得行使之
”史尚宽:《债法总论》,577~587 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亦称为契约不履行之抗辩( Einrede des nicht erfuellten Vertages ),即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同时履行抗辩的要件为:(1)须因同一契约;(2)双方互负债务;(3)须被请求人无先为给付之义务;(4)须他方未为履行
”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542~549 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其构成要件为: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共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