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 (一)垄断的经济学定义 垄断(Monopoly)最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独占或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
经济学对垄断的研究开始于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即市场自由竞争会导致市场力量的集中,形成垄断
而过度的垄断将有损竞争从而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一个有效的市场竞争应该取决于三个衡量标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
为了达到理想的市场绩效,就必须控制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而其中市场结构是最主要的
政府的公共政策与法律应该集中于优化市场结构和规范市场行为上
这种被称为结构主义的理论是反垄断法的基础,至今仍然是分析垄断危害、限制企业集中的重要理论依据
20 世纪后期的经济学研究对上述研究框架提出了质疑,以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为代表的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有效的竞争不仅仅依靠“合理的市场结构”来维持,还有一些内在的诱因促使企业不断地努力向前,人们对经济效率的追求是经济体制创新、发展和变迁的根本动力
正是这种对效率的不懈追求才导致了垄断地位的产生,经济垄断恰恰是高效率的体现
因此,高集中度未必一定导致垄断,而高集中率也未必一定影响市场效率
因为高集中率只表明企业拥有了实施垄断的优势力量,而真正构成市场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地位、构筑市场进入壁垒的行为
这种被称为“行为主义”的理论的出现使得对垄断的理解由单纯的“结构”转为“结构加行为”,并以“行为”为重点
这对反垄断政策和法律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各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的规制也从注重市场结构状态转向了注重对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力的行为的规制
正如著名经济学教授张五常所说的,“反托拉斯反对的是动词的垄断(monopolize)而不是名词的垄断(monopoly)”
(二)垄断的法律定义 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