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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公2009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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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公﹝ 2009﹞ 151 号 关于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经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审批,我市部分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名单见附件 1),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 2007﹞ 13号)和《浙江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办法》(浙组﹝ 2006﹞ 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照管理的实施范围和人员资格条件 (一)参照管理的实施范围: 2 1、截止 2007年 12月 31日前,经市、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进入现批准参照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工勤岗位人员除外); 2、2008年 1月 1日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进现批准参照单位的; 3、2008年 1月 1日后进入现批准参照单位,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条件的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 4、2008年 1月 1日至截止单位经省批准参照之日,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人员资格条件 根据浙委办[2007]1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 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 55周岁、女 50周岁以下; 5、近 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 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 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二、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后,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职位分类 1、职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 2、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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