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六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返回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