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 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 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 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 1家; (九)承诺 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 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