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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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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 (试行)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 号),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与方法,严格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及辐射防护措施,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制定本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 二、 监督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 号) (七)环境保护部《对γ辐照装置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 2(八)环境保护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 号) (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1277 号) (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X 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川环发[2007]42 号) (十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49 号 ) 三、 职责分工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环境保护部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环保厅负责发证前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督察。 (三)对省环保厅直接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环保厅负责发证前的监督检查,市、县级环保局协同省环保厅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省环保厅委托市级环保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市级环保局负责发证前的监督检查,县级环保局协同市级环保局实施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组织抽查并对市级环保局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进行督察。 四、监督检查形式与频次 (一)监督检查形式 1、例行监督检查,即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本指南规定的监督检查频次对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3 2、非例行监督检查,包括发证前的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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