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一、修订背景与过程二、主要修订内容三、关于环境评价四、关于竣工验收五、关于应急预案一、修订背景与过程1
1、修订背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前身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是1986年3月26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三委”联合发布的,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定管理措施的部门规章
规定了环境有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两个制度当时环评只有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种形式、没有登记表
当时已有国家环保局,但设在城乡建设部,1988年脱离建设部独立出来成为直属国务院管理的副部级单位,仍称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年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2008年再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至90年代初中期就已逐步发现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1月29日以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施行了,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建设项目审批体制的重大变化等,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主要包括:(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有关竣工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工艺复杂、施工期长,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施工期间发生的生态破坏和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