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异地交流与司法效率——来自高院院长的经验证据陈刚*(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心重庆401120)TheGeographicalRotationofJudgesandJudicialEfficiencyinChina——EvidencefromtheChiefJusticesofHigherPeople’sCourtChenGang(SchoolofEconomics,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陈刚,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心,邮编:401120,电子邮箱:cgcqu@126.com。感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余劲松教授以及匿名审稿人的建议和评论。文责自负。法官异地交流与司法效率——来自高院院长的经验证据摘要:在理论上,法官异地交流是把“双刃剑”,它对司法效率的提高同时具有促增和抑制二种效应,因而,定量识别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净影响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活动为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系统评估了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净影响。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官异地交流显著的提高了以结案率来度量的司法效率,由异地交流来的法官任院长的地区,当地的结案率在平均意义上要比其它地区的结案率高出2个百分点左右;但是,法官异地交流对司法效率的正向影响存在1年左右的政策时滞。除此之外,法官的籍贯、学历、年龄、任期等个人特征也显著的影响了当地的司法效率。关键词:法官异地交流司法效率结案率TheGeographicalRotationofJudgesandJudicialEfficiencyinChina——EvidencefromtheChiefJusticesofHigherPeople’sCourtAbstractTheoretically,thegeographicalrotationofjudgesisadouble-edgedsword,itcouldimprovejudicialefficiency,butmaydecreaseitatthesametime.Basedonthegeographicalrotationofchiefjusticesofhigherpeople’scourtin2008,thispaperinvestigatestheneteffectofgeographicalrotationofjudgeonjudicialefficiencyinChinathroughdifference-in-difference,andfindsthatthegeographicalrotationofjudgesignificantlyimprovesjudicialefficiency,whichismeasuredbyresolutionrate.TheresolutionrateofthoseprovinceswhichthechiefjusticesofHigherPeople’sCourtarethegeographicalrotationofjudgesis2%higherthanotherprovinces.Meanwhile,thereisabout1yeartimelagwhichthegeographicalrotationofjudgecanimprovejudicialefficiency.What’smore,judge’snativeplace,educationbackground,ageandtenurearesignificantlyrelatedtotheresolutionrate.JELClassificationJ45,K10,M12一引言司法制度包括解释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所有机制。一个理想的司法制度对于增加社会交往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进而对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成本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司法制度对于市场和经济的长期繁荣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类似的观点可以溯及到Williamson(1985)和North(1990)的经典论述中。在法律的诸种价值形态中,公正和效率一直被视为是司法制度设计的二个价值目标取向。公平和效率虽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但它们也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姚莉,2006)。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而效率则是公正的最普通的涵义(波斯纳,1997),乃至法谚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中国,随着市场化以及城市化的推进,市场主体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互动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了,随之产生了对社会争议和社会纠纷的解决服务的额外需求,进而是建设高效率的司法体系的要求。例如,中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由1986年的2215027件增长到了2009年的7462488件,增长了2.4倍,年均增速5.4%。1但是,面对迅速增长的对司法需求,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司法服务供给端的表现却远远不能令人满意。虽然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长足进步,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书面法律体系,但是毋庸讳言,中国司法制度的效率以及书面法令的实施效率低下却是个不争的事实(例如,Dam,2006)。有证据表明,到1998年末,中国的法院积压了近100万宗案件,有些案件甚至要追溯到1949年(BuscagliaandRatliff,2000)。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工作报告中也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