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源”)之委托,就上海能源投资建设铝箔项目(以下简称“铝箔项目”)之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而出具,但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以下主要文件资料:1.2003年3月2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编号:320000000200303200034;注册号:3200001102270);2.2001年9月1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100001006294);3.2003年8月24日上海能源和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之《投资协议书》;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铝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5.上海能源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投资建设25kt/a超薄宽幅高精度铝箔生产线(一期工程)项目议案的决议
除上述主要文件外,本所还查阅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得到上海能源的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各种文件资料,提供的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不实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能源为本次投资建设铝箔项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除法律要求和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士出具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能源投资铝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