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XX 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都 XX 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都 XX 县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乡(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营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负责农利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 1 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镇)政府村社组织、用水者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或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具体乙圩乡、羌圩乡、江南乡、百马乡、共和乡、贡川乡、六也乡、都阳镇、板升乡乡镇所在地供水站及都安镇镇南供水站等集中供水工程由都 XX 县区乡镇供水总站进行经营管理,对安全运行、生产管理负责。雅龙乡、七百弄乡、古文乡、古河乡、北景镇乡镇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安全运行、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