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县级人防机构的请示 市编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 号),中共 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XX 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 [2002]18 号),均对人民防空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滨发[2003]17 号文也对人防机构建设作了进一步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市、县人民防空机构建设。各县要按照《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人防办公室,归政府办公室管理。”今年 4 月15 日全市人民防空工作会议要求年内健全完善县级人防机构。 止 2004 年底,全省 140 个县(市、区),已建立人防机构109 个,占全省县(市、区)的 80%,其中 XX 县区 49 个,已建立人防机构 29 个,另外 20 个 XX 县区主要以市人防办设立派出机构或以其它方式进行管理;91 个县(市),已建立人防机构80 个,占全省县(市)的 88%。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威海、济宁、德州、枣庄、泰安、莱芜、临沂、聊城、菏泽等市全部设立了县级人防机构。目前,我市只有 XX 县区于2004 年设立了人防机构。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确保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年内,各县要按照《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正科级行政单位,归政府办公室管理,编制 3--5 人,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工作人员 2--3 人,员额从党政编制数中调剂。 人民防空办公室设立后,要按照有关法规和要求,全面开展人防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县级得到贯彻落实。 当否,请批示。 XX 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 00 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