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派 出 机 构 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工 作 。 建设、规划、农业 、水 利、林 业 、环 境 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 自 职 责 ,做 好 宅基地管理的相 关工 作 。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 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做 好 宅基地的管理工 作 。 第二章 规划与 计划 第六 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 织 开 展 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利用情 况 调 查 ,查 清 宅基地用地状 况 和具 体位 置。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第八条 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布局特色、环境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