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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5篇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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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5 篇 XX 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相关单位责任】 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1 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施工相关要求】 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资料移交】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电梯销售】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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