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公安厅关于《XX 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XX 省公安厅关于《XX 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 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 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
XX 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四条 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XX 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 1000 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 500 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 100 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五条 《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3
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
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服务措施; 6
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