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XX 省售电侧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国际电力网日期:2016-07-07 关键词:浙江电改售电侧改革电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安全高效,鼓励改革创新,完善监管机制。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大力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多途径培育多元化售电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放开售电侧价格,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电水平;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售电侧改革应与电价改革、交易机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初期以推进发用电直接交易,培育电力用户市场意识为重点;中期为探索售电侧参与机制,先行允许具有电力行业运行经验的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组建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后期为满足市场多元化服务的需要,稳步将市场准入放开至社会资本成立的售电公司,促进售电全面开放。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电网企业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目前浙江电网企业包括:国网 XX 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供电公司、温州龙湾永强供电公司,以及随着售电侧配电网投资放开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电网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接入分布式电源;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归集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2.鼓励社会资...